仍然要以原因阶段
时的责任能力来对他的行为负责,当然老师之前批判过这个想法;反过来说,如
果被害者在原因阶段放弃自己的权利,在结果阶段的归责部分是否应该承担部份
责任?」
老师话还没讲完,我的额头上已经三条线,简单讲,老师认为像小琪被轮姦
是因为自己在夜店附近醉倒,所以罪有应得,把加害人的过错用来惩罚被害人,
好比说是少女穿着清凉才导致被强姦的说法,我已经料想得到她会被批判得满头
包。
果然,老师还没说完,韩莹莹啪地一声已经长身而已,质疑道:「老师,女
性到夜店放鬆,想要喝两杯放鬆一下,即使喝醉,只要没做出违法的事,又有什
幺好苛责的?老师刚刚的言下之意,是那些被趁机性交的都是活该啰!?」
「同学质疑得很好,但这不是老师的重点。老师的意思是,别让凡事都进入
了司法程序才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人要懂得趋吉避凶。等到被诈欺了才以为自
己念法律系很厉害能讨回公道,我告诉你们,光被害所得你就要不回来了,遑论
民事上损害赔偿只是填补的效果,固然不会让你额外赚到什幺,更不可能让你完
全弥补所受的伤害。」
干,又在指桑骂槐骂我。
「咩咩在法学院嗑药睡着,却没有被性侵,为什幺?因为这里出入的都是未
来的正义捍卫者,除了一个禽兽不如的家伙之外,几乎没有人对她有非分之想。」
哇咧,又被拐弯抹角骂了一顿,其实我也不是对她起色心,我发誓那天晚上
是报复的意味远重于色慾的成分,所以我坚持要立法加入一条义愤强制性交罪,
不然某些鸡掰美女逍遥法外,不狠狠干她们一顿怎能消老衲心头之恨呢?「至于
蓓君虽然在夜店附近睡着,看她的气质和穿着,多数人却都不敢遂行兽慾,这就
是自己选择的路,我相信平常蓓君也不会想要去夜店,这样的她在本次实验中处
处显出和那种环境格格不入的气质,当然加害人就会再三思考能不能对她下手。」
「同学翻开强制性交罪和趁机性交罪的法条,刑法22条项:对于男
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25条项: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
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咦?刑度一模一样耶,真是太神奇了!「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件奇怪的事,刑
法上规定的强制性交和趁机性交刑度是一模一样的,但大家也可以回家查查判决
书,强制性交和趁机性交实际判决的刑罚有一样重吗?老师告诉大家,通常强制
性交判得比较重,强制性交初犯通常判三年半到4年,趁机性交却通常只判到3
年以下,还常常有缓刑(注3)的桉例咧。」
真的吗?听起来颇诡异,回家再查查判决书好了,顺便把趁机性交界中的霸
主─李宗瑞系列回味一下。
「趁机性交罪通常发生在夜店或KTV喝醉酒、或嗑药后的情形。平时如果
你睡到一半有人想性侵你,你会马上惊醒,这时候就不再是趁机性交而是强制性
交,所以我们暂且把趁机性交局限在特种场所发生。虽然没有法官和检察官愿意
承认,但老师认为他们心中都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就是:一、出入这类特种场所
的本身就不是什幺良家妇女,对名节、贞操的重视程度没有一般人那幺高,所以
自己要负责。二、在那种充满危险的地方还自己喝醉,不带几个男的朋友充做保
镳去维护自己的安全,所以被性侵的话自己要负责。老师不怪他们有这样沙猪的
想法,但是女同学要自己清楚,既然连检察官、法官都这样想,等到被性侵才走
法律途径,不是已经先输一半了吗?当然如果你不重视自己的贞操的话,去让人
家性侵一下,就可以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几十万,比去当援交妹还好赚几十倍以上!」
这倒是真的,后来我查过判决书,趁机性交也好、强制性交也好,损害赔偿
都是3万元起跳的,难怪这幺多人要设局仙人跳。
「反过来,老师也提醒男生,如果真的有需要,上网看个A片或者花个几千
块发洩一下,总比贪小便宜乱捡尸体被狮子大开口反咬一口好上几十倍吧。只是
要寻花问柳的话,记得做好防护措施。」
老师虽然一脸正气地提醒大家,讲到「寻花问柳」、「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