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对自己所做
行为的意识,所以不具有责任,但是对无辜的第三者例如刚刚被强姦的姚雨葳总
是说不过去,所以我国刑法有这样的规定,刑法第9条:项─行为时因精
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
,不罚。
第二项─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
,显着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第三项─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依项,柯俊逸行为不被处罚,但第三项又规定故意或过失自招则要罚
,也就是以前被特别称为『自醉行为』的行为态样。
如果像柯俊逸完全不知道他喝醉酒会强暴女生,当然没有责任,倘若他明知
自己酒品不好喝醉酒会强姦女性还自己喝醉导致有人被他强制性交得逞,那当然
要论罪,因为在原因阶段他的意识是自由的,所以他后来的行为是可归责的。」
「但老师认为这里特别讨论酒醉时的责任是狗屁不通,行为时没有责任就是
没有责任,怎幺可以因为他曾经在前一刻有责任,所以后面的行为就必须负责任
?所以有些学者说这里是讨论罪责时,『责任与行为必须同时存在』的例外。
但刑法这种严苛的法律怎幺可以创设一个『例外』来入人于罪?老师认为这
边顶多只能以危险犯的概念来讨论,已经不是传统犯罪论的问题,而是刑事政策
的问题。」
「就好像有人酒量很好,即使超出酒测标准十倍仍然能安全开车,如果他能
举证,我们顶多开他行政罚罚单,不能遽以刑法起诉,但是我们现在刑法85
之3条是直接拟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
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就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如果认为这是必要之恶,那不如
把自醉行为也这样拟制,凡是因故意或过失而酒醉或吸食迷幻药等等因而犯罪者
,一律拟制为该犯罪故意或过失既遂,例如酒醉后有伤人前例者,酒醉后杀人就
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法办,不需特别讨论他当时精神状态的责任问题。」
「甚至也可以在不作为犯的阶段讨论,如果自己知道自己喝醉就就变成危险
源,那是不是基于保证人地位,例如:危险源的监控义务,甚至危险前行为,都
应该让自己处于一个对自己或他人都安全的情况。例如负责开车的就不要喝酒,
喝酒后就请人代驾不要自行开车;酒后会乱性强姦人的异性恋男就只跟男生喝,
看你多会奸;酒后会打人的就跟比你壮的人喝,看你多能打。自己在酒后如果会
变成刑法上无责任的人,为避免利用自己的自醉行为,让『喝醉的自己』形同工
具般被『清醒的自己』利用来犯罪,在能负责任的时候就应该管好自己,根本不
需要特别在他酒醉后才来讨论他当时的精神状况不具完全责任能力等等的讨论。」
今天课堂后段特别艰深,我光细细品味老师课堂上的说理就快要脑袋爆炸了
,却没想到柯俊逸竟然就蹲在姚雨葳身边不知是听课入了神,还是努力在回想他
破处的瞬间呢,不过看他和姚雨葳后来那眉来眼去暧昧的模样,要是他们变成继
韩莹莹和陶峰嘉后第二对班对,我一定会笑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