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出各种文明和进步,是族群、社会乃至国家存在的基础,这其中的核心包含了‘繁衍’这一主题。几百年前,当宪法的缔造者坐在会议桌上,商定宪法的条款时,没有人会对‘婚姻’这一定义有所怀疑。即便到了现在,在各州法律还没有对这一词汇做出定义的时候,普通人也不会对‘一男一女的结合’这一传统解释有所怀疑。”
“而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的所有案件中,也没有任何一例对这一传统有所否定,将其扩大为两个男性的结合,或是两个女性的结合。在以先例作为重要判决依据的联邦司法体制中,上诉方坚持要求最高院承认联邦范围内同性婚姻合法,明显是过于激进且不合情理的。”
“近几年,民意对同性婚姻合法的诉求确实有所增长,而一些州也相继出了相应法案保证同性伴侣的权益。毫无疑问,这些法案是通过州议会,也即通过立法程序而确定下来的。同样地,《保护婚姻法案》经由联邦议会通过,也是经过正当的立法程序而确定。上诉方想要以宪法中完全没有提及的条款用作攻击《保护婚姻法案》的武器对该法案进行司法审查,既没有条款基础,也没有程序基础。”
……
李森的声音并不怎么具有感染力,但他的演说却很有策略。林郁坐在上诉方的座椅上,看着他滔滔不绝地朝上方的*官们将上诉方的立场辩驳得一无是处。
李森从一开始就明确了婚姻的定义,将其限制在传统的概念中,这对于lun斯特、布莱克、斯万和苏维*官来说正合他们的心意。
布莱克*官是纯粹的宪法原旨主义,他认为*官们的任务只是原原本本地阐释宪法的条款,而非在宪法没有规定的地方做多余的添加。在这个案子中,宪法对于婚姻并没有确切的阐释,因此他和其他众位保守派法官一样,认为应该按照最高院的先例,将婚姻的定义限制在传统解释中。
之后的几段话,分别说明了最高院在以往的先例中并没有任何可以将同性婚姻视为合法的依据,而在本案中需要接受司法审查的《保护婚姻法案》是经由立法程序确定,暗示最高法院在这一点上会有越权的可能性。
旁边的苏珊似乎察觉到了林郁的走神,疑惑地看了过来。她的脸上很平静,并没有因为李森的话而显出多少悲伤的表情,林郁忽然想起了苏珊在来之前对他说的话。
“就算这个案子没有办法胜诉,我也没有什么遗憾了,因为它至少能够成为争取同性恋者平权进程中的一步。我也坚信,在不久的将来,同性恋者的婚姻能够被写入法律,受到联邦法律的保护。”
他低头看了看手中的资料,那是他的法庭辩词。从地方法院到上诉法院,再到现在的最高法院,这个案子的点已经越来越清晰。
原先的那位律师在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坚定地将胜诉的决定性因素放到了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上,并也获得了一定的成功,呈交到最高法院调卷池的那些文件也很明显地列出了这一点。
对于这几位*官的倾向,林郁早已一清二楚,之前那四位保守派*官的态度很好判断,至于苏维,当初他在艾lun的案子上当庭倒戈,是否有同情同性恋者的原因在里面林郁并不清楚,但是苏珊案所涉及和动摇的东西,将比那个案子重要得多,在秉承司法克制主义的苏维那里,这个案子是绝对不可能胜诉的,因为一旦通过了,必然会引起巨大的政治动荡,用他的话来说——“未经选民选举的*官跳过民主进程决定了整个联邦的法律,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剩下的五名*官中,斯科特是由史蒂夫总统提名任命的自由派,因此没有什么悬念,他会站在合法这一边,布兰登是最高法院自由派的领袖,他也会支持同性婚姻合法,金顿和艾lun,他们两人针对此案的立场也很好看出来,决定性的一票则在奥琳娜手中。
奥琳娜在这几年的众多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司法立场并不怎么清晰,这位严谨细致的女性给人的感觉总是捉摸不定,让人很难猜测她所坚守的分界线到底在什么地方。
林郁翻到资料的最后,这是他昨天刚加上去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奥琳娜*官有所影响。
三十分钟很快过去,李森的发言被布兰登*官打断过几次,布兰登*官向李森提出了几个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如何解释新城州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如果按照传统婚姻定义来说,新城州的法案是否应该上升到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这个问题略有些尖锐,直接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李森应当也是做过准备,以联邦应尊重州宪法这句话回答,但这个回复又引起了金顿的质疑:“既然联邦应当遵守州对于婚姻的法律,那么联邦在本案中为何不能退还上诉人的遗产税?”
李森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而是谨慎小心地将皮球重新踢到了最高法院:“所以这就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既然是由联邦的议会所制定的法案,且在联邦层面影响各州诸多相关法律,联邦国税局作为联邦机构,自然只能够按照该法案来执行。”
这个回答避开了核心问题,反而倒置了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