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条强制性交之成立,须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
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为手段而为性交者,并不包含『诈术』等手
段,故尚难认被告李逸平等之手段为强制性交罪之强制行为。
何况男女交往,一方误信另方财力而互许终生,乃道德之层面,非法律所能
相绳…」
这一点,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身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体内射精,也就是
要让杨惠晴「不及抗拒」,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拔出老二
,不能再继续抽插。
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配合地天衣无缝,汤智伟在故意透露真实身分之际也完
成射精,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入强制性交的嫌疑里。
「被告涉犯趁机性交罪之部分,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人精神、身体障碍、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之行为。盖告诉人当时乃
相当清醒,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流,有录音及证人陈湘宜为证。故同案被告汤智
伟对伊施行之性交行为,自不该当趁机性交罪之要件。以上各罪,本署依刑事诉
讼法252条第款为不起诉处分。」
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处分书,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
十。
本来就是啊,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但是趁机性交
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令人误认」
或「诈欺」
这样的手段。
另外我们颜射杨惠晴的部份,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是她自己答
应找很多人来干她的,在头髮上和脸上採集到精液,只能证明她确实和很多人行
猥亵或性交行为,阴道没有撕裂伤、全身没有红肿或受伤,是要怎幺告强制性交
或猥亵啦!我可以想像杨惠晴收到不起诉处分书的表情,她被我除了性器接合之
外所有玩法几乎都玩过了,更别说被曾经的手下败将汤智伟内射三次,其中更有
一次被内射后马上就当着许多外人的面被教训一番;除了当众被欣赏裸体、被曾
经上当的诈骗被害人把浓精灌进子宫的羞辱感,进警局和地检署还要把自己脑残
上当被白干的场景重複描述多次,更要承认自己是因为被砸下大把金钱利诱,才
误以为富少要娶她。
一想到她要经历这幺多的无奈折磨,同学们无一不感到大快人心。
至于老师利用法律漏洞,以诈术让对方和汤智伟性交,对方顶多只能主张民
事上的求偿,也不是刑法能处理的,刑法没有诈欺性交罪;汤智伟还巴不得杨惠
晴向他民事求偿咧!干一次5还是?她求偿多少汤志伟都会乐
意付钱的,因为这样就証明她只是个值这个价钱的高级妓女!夜店迷姦王「李宗
瑞」
衰就衰在他把性交过程录影下来,这边有妨害秘密罪的问题;又利用他人酒
醉时性交,也有趁机性交罪的成立。
要是他光以老爸是元大金控董事,导致女性愿意为他献身、和他做爱,事后
即使证明他是穷光蛋,全是以诈术欺骗女性与他性交,在刑法上也不成罪。
事情还没完呢!还记得在追求杨惠晴过程中,我送她总价几十万的财物吗?
后来我们都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讨回来了,因为民法42条规定「赠与附有负担
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
担,或撤销赠与。」
所以我每次送她东西都强调,「如果妳嫁给我。」
当然这些都有录音证据或证人;既然杨惠晴也不可能想要嫁给每次出庭都故
意穿得像乞丐的我,这一切财物当然都要还给我再返还给汤家啰。
那老师录音的行为有没有罪?理论上是该当刑法35之「妨害秘密罪」
的,但是汤智伟身为法律系学生,看教学DVD时一边录音以利通勤时播放
、增加学习效果,偶尔不小心忘了关上录音笔,导致录到杨惠晴和我的对话,也
是很合逻辑的啊!(注:刑法35条之,又称璩美凤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
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
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
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整个事件到最后,虽然花了我们一天的时间讨论怎幺报仇